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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12月正式施行

发表时间:2017-8-2 浏览次数:4925  【关闭

中安在线讯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网络销售食品需实名登记、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监管……7月28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据悉,该条例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将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根据《条例》,我省将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明确问题环节和责任主体。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采购、加工、贮存、运输、检验、销售、召回等信息,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提升质量管理能力。     市民们的网上订餐品质将有保证     如今,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在网上订餐,然而这些外卖食品的质量不禁常常令人感到担忧。根据《条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应当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一致。     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在随餐小票或者清单上标注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网络平台名称、订单编号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向消费者配送食品的,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用具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条例》还规定,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销售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和相关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为食品保鲜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某些无良商家为了保证食品新鲜而使用一些有毒物质,这种行为在新通过的《条例》中将明令禁止。《条例》规定,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使用安全、无害、清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防止食品污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不得为保持食品新鲜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仓储、物流企业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查,受托企业应当查验委托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监管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的监管,严禁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中小学校门口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食品摊贩摆摊     关于学校周边的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临时经验区域和经营时段,允许食品摊贩摆设摊点,但是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两侧二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今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有违法行为将被纳入信用记录。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确定信息公开共享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发布违法企业和个人名单,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的行为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学校、医院等几种用餐单位的食堂应确保供餐食品安全     根据《条例》,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供餐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成品分装盒配送运输等环节操作规范,确保供餐食品安全。     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     记者注意到,新通过的《条例》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作出了严格的要求。根据《条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在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使用餐厨废弃物或者餐厨废弃物的提炼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同时,我省将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的包装或者容器上应当标注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食品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     食品小作坊每年应当对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至少进行一次检验。食品小作坊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查验,如实记录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购货日期。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一年。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对食品小作坊直至吊销登记证。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自制生鲜乳制品     《条例》规定,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保持经营区域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自制的生鲜乳制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国家和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发布消费警示     根据《条例》,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暂停生产、销售、购进相关食品和食品原料;发布消费警示,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食用相关食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控制措施。食品安全风险消除后,应当解除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记者 汪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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